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admin2019/10/09 12:00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入驻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含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浙江工商大学在校师生及校友的创业项目。校外创业项目的入驻由合作企业负责审核管理,并向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学院备案。

第三条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实行学校主导、市场化运作。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的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企业/项目的成长提供足够的支持与孵化条件,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机构,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学院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创业学院和合作企业组建成立园区项目评审组,负责创业项目入驻和退出的审核工作,确保入驻“众创空间”和“创客孵化器”的项目符合浙江工商大学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要求。评审结果需报联合管理委员会备案。浙商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园区管理办公室,由合作企业负责入驻园区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条件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必要的相应要素。

(二)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三)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负责人向创业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登记表》、项目资料、各种相关证书及材料。

(二)申请受理:园区项目评审组进行申请受理、材料初审。

(三)项目审查:园区项目评审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团队进行评估。

(四)签署意见:园区项目评审组根据专家论证、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园区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企业签署《入驻孵化协议》。

(六)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正式进入创业园。

第七条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组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承诺书。

第八条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园区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入驻孵化协议是园区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服务管理费收取标准

第十条 对入驻浙商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的浙江工商大学在校师生、毕业5年内校友的创业项目,在通过入驻审核后,可享受一个创业团队4个工位6个月的免费使用期,水电费不免;在免费期内,超出4个工位的,每个工位需缴纳200元/月服务管理费。使用工位的项目,水电费每个工位50元/月。入驻工位时,创业团队需向园区运营管理方缴纳押金6个月水电费押金,且在入驻的六个月内办理完成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申报事宜。

入驻六个月后仍未注册公司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使用众创空间工位;特殊情况需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和注册承诺期,经项目评审小组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

根据众创空间的独立办公室实际使用情况,已注册公司、正常运营且有一定收益的创业项目,可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独立办公室;未注册公司的项目不能申请独立办公室。

若项目团队申请入驻独立办公室的,给予每个团队1个月装修期。装修期不收取服务管理费。装修期过后,按照独立办公室标准收取服务管理费。特殊情况下,新创公司申请服务管理费减免需要向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项目评审小组确认后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服务管理减免(含装修期)。

第十一条 通过前6个月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园区项目评审组审核后可进入第二阶段,即第7至18个月的孵化期。在第二阶段孵化期,每一支项目团队4个工位的服务管理费先缴后补,即通过先缴纳服务管理费,后通过团队申请大创基金、学校创业支持基金或其他同类政府补贴的形式返还给团队。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服务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在校师生的创业项目,每个工位200元/月;毕业5年以内的校友创业项目,每个工位月租280元/月;毕业5年以上的校友创业项目,每个工位月租320元/月。其他项目,每个工位400元/月。水电费标准为每个工位50元/月。

众创空间独立办公室、孵化器办公室服务管理费按照办公室实际面积计算。在校学生项目(学生为法人代表,且股权合计超过35%)、师生共创项目(学生股权占比51%以上)、毕业5年内校友项目(校友为法人代表且股权在35%以上),服务管理费以1.2元/平方米/天收取,电费以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不收取水费。其他类师生创业项目、校友项目以1.5元/平方米/天收取;非社会化项目按照合作企业公布的标准收取。

使用独立办公室的,原则上需要提前预缴3-6个月服务管理费和电费。

第十三条 以上收费将根据市场行情于每年年底进行调整并公示,调整后价格以企业入驻时签订的协议规定为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成功入驻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项目可享受园区提供的公共场地、企业工商注册、人事代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基础服务。

第十五条 成功入驻的项目可享受园区提供的财务法务咨询、创业咨询辅导、创业投资、资本对接等服务。

第十六条 入驻园区的项目可免费参加园区定期举办的创业教育培训、创业咨询辅导等创业课程以及创业沙龙、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孵化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园区签订的《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孵化协议》、《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入驻项目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入驻项目成员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园区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入驻项目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应利用园区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项目团队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园区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入驻项目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入驻项目应按时缴纳与园区商定的各项费用,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司的项目发生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园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孵化项目用房、水、电、网络使用及费用管理规定

1.入驻项目用房自签约之日起开始核定:孵化用房(工位)在项目签约后闲置60天以上的,园区管理方有权收回,另作安排。

2.对园区所提供给各孵化项目的公共办公设备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000元(暂定),如无损坏,在退园时予以全款退回。

3.园区每月25日前对水电费等统计结算后,将缴费通知单送达各项目,各项目团队应于每月30日之前缴清相关费用。创业团队对有关收费项目和金额如有疑问,应在当月到园区管理办公室查询核对。

4.园区负责楼内的水电配给,任何项目团队成员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5.园区负责对楼内的水电进行管理,确保办公区的用电、用水安全与规范,并定期对楼内的水电进行安全普查,入驻项目应给予配合。一旦发现入驻项目团队员工私自接拉电线等违章行为,将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6.入驻项目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节约使用。如需要请事先应通知园区管理办公室,安装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如发现故障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园区管理办公室申报处理。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入驻项目团队协议期限届满,经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入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正式退出。

第二十八条 在孵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可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

1.企业、项目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并开展工作。

2.创业企业、项目形同虚设,长期无业务进展。

3.进行违法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项目团队未经园区书面同意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

5.项目团队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交纳保证金、服务管理费和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6.项目团队违反与园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行为。

7.项目团队年度(半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团队考核规定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组在每年暑假和年末对在孵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在暑假期间、自然年年底前产生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项目解除协议,实行清退。

第三十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园手续。退出时,除园区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企业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项目团队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入驻项目在经营期间与园区管理办公室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创业学院调解;涉及法律纠纷的,按照协议约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在孵项目如造成园区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在校师生”,是指取得浙江工商大学学籍的、在读的学历生(含国际生、研究生和各类专业硕士)以及目前在编的教师和人事处核准的社会化员工;“校友”,是指符合浙江工商大学校友办界定的校友。

第三十五条 欢迎各进驻团队成员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园区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联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联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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