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21 年 3 月 17 日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育人工作,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和师生科研成果转化,创业学院联合浙江 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设立“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 作为校教育基金会子项目。为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其运作、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初期规模为人民币180 万元,基金来源于校友个人、合作企业、社会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自愿捐赠。后续资金来源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创新创业定向基金以及受资助项目的反哺资金。
第三条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为帮扶性资金,非股权投资,主要资助在校师生和校友的创业项目,以此引导和带动社会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关注和支持我校师生创业项目,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创新性。项目新颖,具有一定的原始创新和技术突破的价值,在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工艺流程等方面具有突破和创新。社会创业或公益类项目在服务模式设计或 者技术应用上有独特性,能解决社会问题;
(二)商业性。商业模式设计完整、可行,项目盈利能力推导过程合理。在商业机会识别与利用、竞争与合作、技术基础、 产品或服务设计、资金及人员需求、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具有可行性;
(三)团队素质。团队成员的教育和工作背景、创新思想、 价值观念、分工协作和能力互补,项目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与人员配置安排合理;
(四)社会效应。项目应用的市场前景较大,能产生明显的社会效应或者带动高质量就业。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通过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 资助名单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经评审确定资助的项目团队须签署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助金额及拨 付方式、项目团队的合法运营、反哺基金承诺等内容。
第十五条 资助协议签署后,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从本基金专户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创业团队的对公账户上。未进行工商 (民政)注册的项目,需在签订协议后 3 个月内注册成立公司(或 者社团法人),基金管理办公室再行拨付。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金资助金额原则上分五档,分别为 :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20000 元、30000 元。特别优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确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第十七条 在获得创业孵化基金资助后,资助项目按照年度向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递交运营材料。
第十八条 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可以进行再次申请资助,但同一项目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两轮。
第十九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应视自身发展 条件回捐资助资金,回捐资金将投入本基金,继续用于本基金约定的使用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创业团队如有违背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及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经核查属实,在校内予以通报,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保留追偿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浙商大教〔2021〕60号 关于印发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