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2021/03/19 12:00

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21 年 3 月 17 日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育人工作,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和师生科研成果转化,创业学院联合浙江 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设立“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 作为校教育基金会子项目。为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其运作、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初期规模为人民币180 万元,基金来源于校友个人、合作企业、社会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自愿捐赠。后续资金来源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创新创业定向基金以及受资助项目的反哺资金。

 

       第三条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为帮扶性资金,非股权投资,主要资助在校师生和校友的创业项目,以此引导和带动社会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关注和支持我校师生创业项目,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社会合作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创业学院、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构成,主要负责创业孵化基金整体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负责基金运营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按年度向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基金财务审计。
 
      第五条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创业孵化基金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项目征集和资格初审,召集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上报资助项目名单交由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做好项目签约、 资助款拨付造表以及项目进度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为临时组织,由5或7名成员组成,成员来源包括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出资人代表、校内外创业导师等。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七条 申请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资助项目主体,应是在校师生或毕业后五年内校友(不含在职生和继续教育学生)。 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成立公司(或社团法人)的项目,应当产权清晰, 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未进行工商(民政)注册的项目,须在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社团法人;
 
       (三)项目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产品(服务) 能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企业须有自己的商业模式;公益类项目有明确的造血机制设计;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请创业孵化基金资助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申请表》;
 
       (二)已注册的需验证相关证照原件,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及创业团队核心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未注册的项目,提交项目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商业计划书;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创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
 
       (六)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与初审。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常年接受在校师生和校友创业项目申请并负责资质核查,进行初步筛选。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各类学科竞赛组织承办方向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推荐项目。
 
       第十条 评审决策。基金每年上半年在四-五月定期、下半年不定期举行评审会,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项目路演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投票,决定对项目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 获得多数票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资助金额。在中国国际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省赛银奖(或第二等次)及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直接给与资助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创新性。项目新颖,具有一定的原始创新和技术突破的价值,在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工艺流程等方面具有突破和创新。社会创业或公益类项目在服务模式设计或 者技术应用上有独特性,能解决社会问题;

 

       (二)商业性。商业模式设计完整、可行,项目盈利能力推导过程合理。在商业机会识别与利用、竞争与合作、技术基础、 产品或服务设计、资金及人员需求、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具有可行性;

 

       (三)团队素质。团队成员的教育和工作背景、创新思想、 价值观念、分工协作和能力互补,项目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与人员配置安排合理;

 

       (四)社会效应。项目应用的市场前景较大,能产生明显的社会效应或者带动高质量就业。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通过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 资助名单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经评审确定资助的项目团队须签署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助金额及拨 付方式、项目团队的合法运营、反哺基金承诺等内容。

 

       第十五条 资助协议签署后,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从本基金专户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创业团队的对公账户上。未进行工商 (民政)注册的项目,需在签订协议后 3 个月内注册成立公司(或 者社团法人),基金管理办公室再行拨付。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金资助金额原则上分五档,分别为 :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20000 元、30000 元。特别优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确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第十七条 在获得创业孵化基金资助后,资助项目按照年度向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公室递交运营材料。

 

       第十八条 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可以进行再次申请资助,但同一项目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两轮。

 

       第十九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应视自身发展 条件回捐资助资金,回捐资金将投入本基金,继续用于本基金约定的使用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创业团队如有违背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及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经核查属实,在校内予以通报,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保留追偿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工商大学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浙商大教〔2021〕60号 关于印发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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